最近一个时期,在为西部开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方面,西部一些省、区、市采取了各种措施,对此,一些法律专家、学者以及西部部分省市执法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,这些措施是必要的,但还远远不够,还应在立法、执法、普法等诸多方面加强工作力度。只有这样,才能把西部大开发真正纳入到法制轨道之中,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在西部形成。
西部大开发,法制要先行。为了切实保障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,许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认为,应尽快为西部大开发立法,如西部大开发的地位、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、生态保护等等问题,都应通过法律予以确定和解决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认为,针对西部开发的紧迫性和特殊性,应抓紧制定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:第一,投资法律制度。第二,适度开发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。第三,现代企业法律制度。第四,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教育投入制度。第五,社会保障制度。在制定这些法律制度的过程中,特别应当注意法律规范调整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,提高立法水平。严格执行上述法律,是开发西部战略性措施得以实现的保证。
按照我国的立法体系,省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地区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、单行条例的权力,但必须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。龙翼飞指出,国家关于西部开发的法律确立了,地方性立法才会有依据。
专家们还特别指出,西部个别地区以前制定的一些有悖法律的法规,特别是一些明显带有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的法规,必须坚决予以废止。
充分发挥审判职能,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,成为人民法院、特别是西部人民法院的共识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认为,西部法院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、公正意识、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,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,更新观念,大胆改革。与东部开发不同,西部开发在投资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自己的特点,审判工作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、新问题。因此,围绕西部大开发的特点,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工作的研究和调查。他说,随着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,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会大幅上升,对此,法院要在人员及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。而加强西部法院的法官队伍建设,则是当务之急。西部人民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,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,大力提高执法水平,要采取多种措施,调整和充实审判力量,使审判工作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步伐。在西部大开发中,人民法院要严格执法,继续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,依法打击各种犯罪。另外,要依法审理好各类经济、民事和行政案件,积极调整民事和经济关系,依法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促进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长期以来,西部与东部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,也表现在基层法律服务等诸多方面。西部10省区市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建所率比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13.1和15.8个百分点,基层司法队伍中有大专以上文凭的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.5个百分点,全国没有全面开通148专线的6个省区中西部占4个。目前在四川有些边远地区,律师和公证员队伍数量严重不足,有的县甚至没有一个取得职业资格的律师。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杜春说,这些情况与西部开发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极不相称的。最近司法部已发出通知,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法律工作者,积极投身于西部开发这项伟大工程中去。通知还要求应切实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,加强148建设,发挥基层法律服务、人民调解、安置帮教工作的职能作用,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网络化和系列化。
西部大开发的每一步工作,如土地征用、搬迁安置、招商引资、重点工程建设、西部国企改革等等,都离不开司法行政工作。为此,司法部提出,要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,进一步搞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他们依法决策、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,要加快扶持西部地区律师、公正等中介组织的发展,制定扶持西部地区法律服务人才流动的政策。总之,司法部将对西部地区采取一系列倾斜政策。
目前,西部一些地方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等现象还比较严重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法学博士后孔祥俊认为,这些靠行政力量筑起的“篱笆墙”,必然会扼杀正当竞争,妨碍资源的优化配置,遏制本地竞争能力的成长,并使外资望而却步。因此,西部开发必须彻底清理那些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和政策,加强反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,确立公平竞争的意识。
针对西部地区的一些企业通过协议、自发组织行业协会以及采取其他形式,实施划分市场、固定价格等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,孔祥俊指出,这类行为不但损害西部市场的竞争机制,而且还会阻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。因此,必须完善有关法规,制止经济垄断,维护竞争自由。另外,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,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。